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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八條
補習班不得經營非屬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或業務;其設立人或代表人欲經 營其他機構或業務,提供相關服務者,其設立、人員及設施,應依各相關 設立、管理法規規定辦理;其辦理之場地,應與補習班場地明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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