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之授權條文依原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復依
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社區大學,對於辦理績
效優良之社區大學,應予獎勵;其補助、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十五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社區大學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
獎勵條件與方式、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配合前開終身學習法第十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授權條文移列至本
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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