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評定成績達甲等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頒
發該等第獎座,並視成績等第之分數及年度預算核給獎勵經費。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獲優等以上獎勵者,次年得比照成績等第核給
獎勵經費。但次年有違反相關規定,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所定獎勵經費,以運用於社區大學人才培訓、志工與校務行政人員
研習、教學研究、成果發表及國內外觀摩為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考量獎勵各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係屬獎勵性質,獎勵經費用途
    應為能含括地方政府為促進所轄社區大學穩健發展所需之各項需求,
    又考量我國社區大學已發展二十年,且辦理成果頗受各國肯定,為期
    未來向國際拓展社區大學發展願景及做法,並藉交流機會,至國外觀
    摩學習當地社區教育政策規劃與執行方法,以做為日後辦理我國相關
    終身教育業務之參考依據、拓展社區大學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視野及
    專業能力;復參酌本部調查各地方政府使用獎勵經費之需求,爰於第
    三項增訂本部獎勵地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獎勵經費用途可辦理
    國外觀摩及成果發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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