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申請補助,應填具計畫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
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計畫書及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層
轉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視年度預算核給補助經費。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區大學現有規模。
二、辦學特色。
三、行政運作。
四、公共事務推動。
五、整體資源投入。
六、使用補助經費之規劃。
補助經費之範圍,包括社區大學講師鐘點費、設備費或其他相關業務費,
核實補助。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本條例第三條訂定社區大學之辦學宗旨為促進地方發展、協助推
    動地方公共事務等立法旨意,爰第二項增訂第四款規定「公共事務推
    動」,以引導社區大學落實前揭立法精神;其後款次遞移。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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