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
    口密度。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
    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
〔立法理由〕
一、增列第五款:
  (一)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
        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
        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
        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另本部前函請各地方政府就本辦
        法修正條文表示意見,其中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偏遠地區(尤以山
        區更為明顯),無論師資及場地極難尋覓,請本部列入補助審查
        考量,爰新增第五款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
  (二)其中原住民地區之範圍係參照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院臺疆
        字第0九一00一七三00號函核定之「原住民地區」,共包括
        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離島及偏遠
        地區係參照內政部針對偏遠地區之定義為「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
        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
        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以及本部訂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
        認定標準」,進行分類及訂10定細部審查基準。
二、其餘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