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核給補助經費及額度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書內容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二、社區大學前一年度開設之課程數。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社區大學服務之鄉(鎮、市、區)人
口密度。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財力級次。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社區大學服務範圍是否位於原住民
族地區、離島及偏遠地區。
〔立法理由〕 一、增列第五款:
(一)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為鼓勵社區大學於偏遠地區辦理教學,各
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獎勵及補助社區大學,營造偏遠地區
在地學習環境,增加學習機會;非偏遠地區,亦應考量區域特性
及需求,協助其發展學習環境;另本部前函請各地方政府就本辦
法修正條文表示意見,其中部分地方政府反映偏遠地區(尤以山
區更為明顯),無論師資及場地極難尋覓,請本部列入補助審查
考量,爰新增第五款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
(二)其中原住民地區之範圍係參照行政院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院臺疆
字第0九一00一七三00號函核定之「原住民地區」,共包括
三十個山地鄉及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市);離島及偏遠
地區係參照內政部針對偏遠地區之定義為「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
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一之鄉鎮市;或距離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在地
七點五公里以上之離島」,以及本部訂定「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
認定標準」,進行分類及訂10定細部審查基準。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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