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及獎勵社區大學發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申請獎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相關文件、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通過後,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彙整初審意見、申請書、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證明文件
及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層轉中央主管機關評定成績。
前項申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前一年度推動課程成效。
二、前一年度公共性社團及公共參與活動成效。
三、前一年度教學及教材開發成效。
四、前一年度不同族群學習扶助之成效。
五、前一年度促進地方發展及創新成效。
六、獎勵經費之執行規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
  (一)第四款:依據本部一零七年度社區大學業務訪評審查小組委員建
        議事項,為避免將樂齡、新住民及身心障礙者等不同族群標籤化
        ,建議將前一年度「弱勢族群」之名稱予以修正。查一百零七年
        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終身學習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應發展、普及終身學習機會,並考量不同族群、文
        化、經濟條件及身心狀況對象之特殊性,設計符合其需求之課程
        ,提供具可近性之服務」,其修正為考量「弱勢」之相對為「強
        勢」,「弱勢族群」之用詞,恐有以主流文化之觀點,予以邊緣
        化、弱勢化。是以,本款原所定之弱勢族群,係指經濟、身心狀
        況等因素致不利發展之族群,為避免是類族群遭以標籤化或邊緣
        化,其用語應以中性為考量,爰參酌前開終身學習法「不同族群
        」之修法意旨,將本款所定為「弱勢族群」將本款所定「弱勢族
        群」修正為「不同族群」。
  (二)第五款:為配合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社區大學之辦學宗旨,爰將第
        五款修正為「前一年度促進地方發展及創新成效」,其中「促進
        地方發展」之內涵,包括本條例第三條所定社區大學應協助推動
        地方公共事務、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培育地方人才、發展
        地方文化、地方知識學及促進社區永續發展等與地方發展相關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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