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學習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受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輔
導,檢視其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及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終身學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
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
部: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執行成效不佳。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修正明定應以行政處分追
繳補助經費,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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