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適用對象修習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
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新住民:百分之五十。
五、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百分之五十。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正,爰將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
    助辦法第三條規定修正移列本條,明定本辦法第二條所定對象修習中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之補助金額上限及比率:
  (一)第一款,為促進原住民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學習,爰明定補助比
        率為百分之百。
  (二)第二款,參考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
        法第四條規定,就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中度身心障礙者及
        輕度身心障礙者之就學費用減免,分別規定不同比率,爰依身心
        障礙程度明定補助比率分別為百分之百、百分之七十及百分之四
        十。
  (三)第三款,參考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第三條規定,爰明定低收入戶之補助比率為
        百分之百。
  (四)第四款,考量實務上已有成人識字基本教育研習班(新住民專班
        )及新住民學習中心提供其免費學習資源,經審慎衡酌政府財政
        預算,爰明定新住民之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五)第五款,為照顧未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年滿五十五歲者,鼓勵其
        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學習,考量實務上已有成人識字基本教育研
        習班供其免費學習,經審慎衡酌政府財政預算,爰將補助比率定
        為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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