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項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其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
明細及預期效益。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辦法適用對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住民學習中心申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毋須特別規定其申請程
    序,逕依一般申請程序辦理,爰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予以刪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