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項終身學習課程計畫,應記載其內容、師資、地點、期程、經費 明細及預期效益。
一、配合本辦法適用對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 二、新住民學習中心申請開設終身學習課程補助,毋須特別規定其申請程 序,逕依一般申請程序辦理,爰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