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為瞭解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教
    育法人)之會務、財務及業務之運作績效,以促進其健全發展,發揮
    公益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方式:以書面評鑑及自願申請評鑑為原則,教育法人業務之定期
    查核,由本部另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辦理。

三、評鑑時間:依本部公告時間辦理。

四、評鑑對象:本部主管教育法人。

五、評鑑項目:
  (一)會務:行政管理制度、董事會運作、法人設立許可事項辦理變更
        登記情形等。
  (二)財務:會計制度運作、基金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情形等。
  (三)業務:依捐助章程所訂年度計畫規劃、執行情形、各項工作計畫
        與活動所呈現之公益價值、組織特色、資源結合及社會影響情形
        等。

六、評鑑程序:
  (一)教育法人得於本部公告期限內,填具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評鑑申請
        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評鑑。
  (二)教育法人之評鑑,由本部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依會務、
        財務及業務等項目評審,必要時得實地訪評。評審小組之任一性
        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七、評鑑等第:
  (一)特優:評定成績九十分以上者。
  (二)優等:評定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甲等:評定成績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
  (四)評定成績未滿八十分者,不列等第。

八、獎勵輔導:
  (一)獎勵:評列為特優、優等及甲等者,由本部擇期公開表揚。並得
        擇優辦理示範觀摩活動、媒體專訪報導或優先推薦參與終身學習
        活動推廣及辦理公共事務等。
  (二)輔導:評列為不列等第者,得申請本部專案輔導。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1.當年度未依規定完成年度資料之填報上傳,或上傳資料經檢核
          不合格。
        2.董事任期屆滿,未依規定完成改選及一年中未召開二次董事會
          議。
        3.章程之修訂或其他設立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完成法人變
          更登記。
        4.不當動支法人設立基金。
        5.違反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教育
          事務財團法人財務處理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最近二年內經本
          部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九、本要點實施所需經費由本部終身教育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