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以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瞭解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狀況與成效及其對所屬社區大學輔導
        與評鑑之情形,以為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提昇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辦學與營運績效,健全各社區大學之
        體質。
  (三)激勵推動績優之地方政府,並輔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健全社區大學
        之發展,以培育現代化公民並營造終身學習環境。

二、辦理時間:每年三月至五月。

三、評鑑對象:地方政府。

四、評鑑事項:評鑑地方政府前一年度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成效。

五、評鑑組織:
    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與相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並由業務司司長擔任
    召集人。

六、評鑑方式:
  (一)自評:地方政府應先完成自評作業。
  (二)複評:由本部評鑑小組進行評鑑,必要時,並得視實際情況抽訪
        部分社區大學;其評鑑計畫由本部公告之。

七、評鑑內容項目及等第:
  (一)評鑑項目:
        1.設置規劃及支援措施(百分之三十)。
        2.行政督導及管理(百分之二十)。
        3.課程及教學督導(百分之三十)。
        4.評鑑規劃及實施(百分之二十)。
  (二)評鑑等第:
        1.特優:成績為九十分以上者。
        2.優等:成績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甲等: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4.乙等: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5.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八、獎勵及改進措施:
  (一)行政獎勵:
        1.評鑑等第為特優者:頒發特優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及嘉獎一次。
        2.評鑑等第為優等者:頒發優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
        3.評鑑等第為甲等者:頒發甲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由本部函請建議嘉獎二次。
        4.評鑑等第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5.評鑑等第為丙等者: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限期改善,並擬具改
          進措施回復本部。
  (二)經費獎勵:
        1.為獎勵表現優異之地方政府,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依評鑑結
          果擇優發給獎勵金。
        2.本要點發給之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有關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
          研討、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研習、國內相關業務之觀摩
          研習為限,國外觀摩研習由本部指定辦理,其經費使用情形列
          入下年度予以考核,有未依規定支用情形者,應予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