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以達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瞭解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狀況與成效及其對所屬社區大學輔導
與評鑑之情形,以為規劃社區大學政策之參考。
(二)提昇地方政府推動社區大學辦學與營運績效,健全各社區大學之
體質。
(三)激勵推動績優之地方政府,並輔導及協助地方政府健全社區大學
之發展,以培育現代化公民並營造終身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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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時間:每年三月至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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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鑑對象: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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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事項:評鑑地方政府前一年度辦理社區大學業務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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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組織:
由本部遴聘專家學者與相關代表組成評鑑小組,並由業務司司長擔任
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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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鑑方式:
(一)自評:地方政府應先完成自評作業。
(二)複評:由本部評鑑小組進行評鑑,必要時,並得視實際情況抽訪
部分社區大學;其評鑑計畫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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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鑑內容項目及等第:
(一)評鑑項目:
1.設置規劃及支援措施(百分之三十)。
2.行政督導及管理(百分之二十)。
3.課程及教學督導(百分之三十)。
4.評鑑規劃及實施(百分之二十)。
(二)評鑑等第:
1.特優:成績為九十分以上者。
2.優等:成績為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3.甲等:成績為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4.乙等:成績為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5.丙等:成績未達七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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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勵及改進措施:
(一)行政獎勵:
1.評鑑等第為特優者:頒發特優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及嘉獎一次。
2.評鑑等第為優等者:頒發優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由本部函請建議記功一次。
3.評鑑等第為甲等者:頒發甲等獎牌一面,其有關業務承辦人員
由本部函請建議嘉獎二次。
4.評鑑等第為乙等者:不予獎勵。
5.評鑑等第為丙等者:由本部函請地方政府限期改善,並擬具改
進措施回復本部。
(二)經費獎勵:
1.為獎勵表現優異之地方政府,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依評鑑結
果擇優發給獎勵金。
2.本要點發給之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有關社區大學人才培訓、教學
研討、教師、志工及校務行政人員研習、國內相關業務之觀摩
研習為限,國外觀摩研習由本部指定辦理,其經費使用情形列
入下年度予以考核,有未依規定支用情形者,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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