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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50026432B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教育部臺社(三)字第 0940162221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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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0970174781C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評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社區大學業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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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0990199168C號令修正發布第8 點、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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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教育部臺社(一)字第1010248553B號令修正發布第 6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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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20041552C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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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50026432B號令廢止,並自 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廢止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