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性別無界親職多元攝影展暨巡迴座談攝影作品借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學校辦理性別相關議題活動時,得運用
    展出本部「性別無界.親職多元攝影展暨巡迴座談」之攝影作品及大
    型看板(以下簡稱展覽品),以推展性別意識,特訂定本要點。

二、展覽品以供非營利性質之性別平等教育、親職教育、親子等相關教育
    活動之展覽為限。

三、展覽品借用內容如下:
    攝影作品五十一幅,橫幅(二十七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七點五公分)三
    十八幅、直幅(三十四點五公分乘以二十二點五公分)十三幅,均裱
    木框。

四、申請單位:各級學校。

五、展出期限:十天至一個月(含例假日)。

六、借用期限:展出前七天至展出後七天。

七、申請程序:
    請於展出二個月前向本部提出預約申請,並詳細填寫申請表、企劃書
    ,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本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收文後,
    於一週內函復結果,審核通過者,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交通工具領取
    展覽品;其須本部寄送者,應於申請表填妥展覽地點、聯絡人姓名及
    電話,所需運費由申請單位負擔。

八、展覽品如有毀損,申請單位應自行將展覽品回復原狀,並以書面提出
    損壞原因及修復程度之說明;如有損害,並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