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入學鑑定參考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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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藝術教育法第十二條暨藝術教育法施
    行細則第九條,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入學鑑定時有
    所參據,特訂定本原則。

二、藝術才能班學生入學鑑定應以專業知能測驗為主,學科測驗得由各校
    視實際需要辦理之。

三、各藝術才能班學生入學之專業知能鑑定方式如下:
  (一)音樂才能班:
        1.國民小學:音樂常識、音樂基本能力測驗、學生自選樂器。
        2.國民中學:音樂常識、聽寫、視唱、學生自選樂器。
        3.高級中等學校:樂理(含音樂常識、基礎和聲)、聽寫、視唱
          、主修及副修科目。
  (二)美術才能班:
        1.國民小學:平面表現(水彩、素描、創意表現等)、立體造形
          、審美知能(美感知覺、美術知識等)。
        2.國民中學:繪畫表現(水彩、水墨等)、素描、造型表現(設
          計、立體造型等)、審美知能(美感知覺、美術知識等)。
        3.高級中等學校:繪畫表現(水彩、水墨等)、素描、造型表現
          (設計、立體造型等)、審美知能(美感知覺、美術知識等)
          。各級協助辦理鑑定工作之學校,可任擇五科以上鑑定之。
  (三)舞蹈才能班:
        1.國民小學:舞蹈基本動作、即興活動、動作與節奏、舞蹈基本
          能力(彈性、柔軟度、敏捷性)。
        2.國民中學:舞蹈基本動作(芭蕾、現代舞、民族舞蹈)、即興
          與創作、舞蹈與節奏。
        3.高級中等學校:舞蹈基本動作(芭蕾、現代舞、民族舞蹈)、
          即興與創作。
        4.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之舞蹈基本動作測驗部分,可由辦理
          鑑定工作之學校自行選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