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
    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法第七條。

二、目的:
    為建立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之提供機制,能同時達到具專業評估、
    降低採購成本、快速取得、流通及維修管理等效益,補助承辦單位統
    一採購輔具所需經費。

三、補助對象:
    本部委辦提供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專案之承辦單位(以下
    簡稱輔具中心)。

四、補助原則: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輔具,均經相關專業人員評估,且提供
        之
        輔具均屬學習必要者。
  (二)本項補助經費僅供支用於購置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
  (三)本項補助係全額補助。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輔具中心應於本部決標(簽約)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輔具中心應依委辦計畫(契約)之規定,採購學習輔具。
  (三)申請案應備下列資料一式七份:
        1.應提供學習輔具之身心障礙學生(含就讀學校)統計數據。
        2.相關專業人員評估簡要說明。
        3.擬購置之學習輔具明細表(含項目、數量、單價、總價、用途
          等)。
  (四)本部依據委辦計畫(契約)之規定,核定補助總額度。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實際採購決標金額撥付補助款,如有結餘款(含違約金),應
        繳回本部。

七、補助成效考核:
    輔具中心應將學習輔具之使用狀況及成效(問卷調查使用者)列入成
    果報告,本部應請相關學者專家審查評估使用成效,並得視需要赴學
    校或輔具中心查核,以為爾後調整補助之參考。

八、其他:
    依本原則購置之輔具,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使用,因此,日後輔具中
    心承辦單位如有變更,原補助購置之輔具,應依合約辦理財產轉移至
    新承辦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