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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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身心障礙學生學習輔具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2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
  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
  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
  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
  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實施辦 法 中華民國88年9月29日
  學校應編列預算,指派專人或相關人員,辦理前四條所定事項。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循預算程序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