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 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 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 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 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編列預算,指派專人或相關人員,辦理前四條所定事項。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循預算程序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