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九十三年度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親子共學英語實施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本部「邁向學習社會」白皮書方案八「推廣全民外語學習」。
  (二)本部報院核定之「推展終身教育、建立學習社會」中程計畫。
  (三)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e  世代人才培育計畫:營造國際化生活環
        境-提昇全民英語能力」之「推動英語及國際文化學習」。

二、目的:
  (一)推廣外語學習,實現教育機會普及與平民化的理想。
  (二)提升國人外語溝通能力及國際文化認知,加強國際公民文化素養
        。
  (三)推動親子共學英語,培養家庭共同學習,增進親子和諧關係。

三、補助對象:
    以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為主辦單位,得由有關機關、各級
    學校或民間團體(含社區大學)配合辦理。涉及採購事項,各單位應
    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標準及原則:
    由本部全額補助前述主辦單位辦理,請檢具計畫與預算表(如附表)
    送部申請,並依後述原則編列研習費、媒體宣導費及訪視輔導差旅費
    :
  (一)研習費:各主辦單位每班次得編列三0,000元(含「教師鐘
        點費」一六,000元(每小時八00元)、「助教鐘點費」六
        ,000元(每小時三00元)、「場地費」五,000元(視
        實際需要申請)、「文具講義費」三000元等項目)。
  (二)媒體宣導費:各主辦單位各階段得編列新臺幣二0,000元(
        視實際需要申請)。
  (三)訪視輔導差旅費:由各主辦單位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核實報支。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於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表
    經費預算表彙整開班需求及擬訂實施計畫報部,由本部依據去年度辦
    理績效進行審核,於當年四月二十日前核定。

六、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於收到本部通知函後,檢附領據
        (加蓋出納、會計及負責人之印鑑)送本部請款撥付,須納入預
        算辦理。
  (二)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至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底前)將成果報
        告表(附件一)、參加學員名冊(附件二)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本部核備,原始支出憑證留原單位保管。

七、實施方式:
  (一)對象:針對轄內民眾(設籍、居住或工作者)與其直系親屬共同
        學習(祖父母、父母、子女三代;父母與子女二代或隔代共學)
        。
  (二)教材編製:由本部視需要研發統一教材,結合學術單位、實務教
        學經驗者專案研發。
  (三)研習方式:
        1.期程:每期二十小時(含評量),得分段於二個月內完成研習
          ,並視民眾實際需求彈性安排多元授課時段。
        2.實施:採課堂教學,每班次以二十人為原則,可視報名情形及
          在教學資源足夠及不影響學習效果下,酌增名額;偏遠地區或
          外島離島得視實際狀況酌減。
        3.課程內容:場地:由各主辦單位擇定具適當設備之學校或公私
          立機構,並優先考慮方便各實施對象參與之場所。
  (四)招生:
        1.由各主辦單位(或結合配合辦理單位)辦理招生,並自訂報名
          表。
        2.報名者應出具身分證明文件,由各主辦單位(或授權配合辦理
          單位)審核,不收取任何費用,惟應繳交學習保證金五百元,
          課程結束後無息退還,如缺課十小時(含)以上,概不退回,
          並將經費繳回公庫。
        3.報名人數超過預定開班人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或以未
          參加「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親子
          共學英語」者為優先。
  (五)評量及認證:由各授課教師於結業前自行實施評量,以鼓勵民眾
        後續學習為旨意,不授予結業證明;惟各主辦單位得依權責決定
        以主辦單位名義印贈相關證明,本部不另補助相關經費。

八、宣導措施:由各主辦單位運用現有宣導管道,以發布新聞、運用廣播
    媒體等方式為主,並得印製文宣資料廣為週知。

九、輔導及考核獎勵:
  (一)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訪視輔導,檢查是否依實施計畫等
        辦理。
  (二)辦理績效良好之學校、機關(構)及團體,各單位得依權責敘獎
        或報請本部敘獎、獎勵。
  (三)主辦單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請自行辦理敘獎。

十、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各項未盡事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及各縣市政府得依權責及需求自行補充規定,並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附註:
一、編訂教材如需參考「全民學習外語列車」、「觀光外語學習列車」教
    材內容,請上網(http://lifelong.edu.tw  /最新消息)下載。
二、師資:由各主辦單位募集轄內英語師資並審核其教學資格,可結合八
    十九年度實施「全民學習外語列車」;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實施「
    觀光外語學習列車」及九十二年度「親子共學英語」教師、通過本部
    國小英語師資檢核合格人員、當地各級學校或縣市民學苑(教室)師
    資等,不足部分可邀集具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民間人士及大學(含
    )以上本科系畢業生充任,或由各縣市相互協調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