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高中高職特殊教育班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
  (二)「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

二、目的: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高中、高職特殊教育班,同時符合下列
    規定:
  (一)依據「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五條規定,
        招收十八足歲以下身心障礙學生、經由鑑輔會安置自願就讀高中
        、高職自足式特教班。
  (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四年實施計畫規劃開辦班
        級。

四、補助項目及經費
  (一)經常門經費
        1.基本開班費一:私立學校及公立學校教師未納編之班級,每班
          基本學生人數以八人計,每班每學年新臺幣一一三萬元,包括
          授課點費、導師費、特教津貼、師生保險費、行政費、親師及
          雇主座談、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費、教材費、旅運費、
          校外實習費、學生交通補助及雜支等,明細如附表一。
        2.基本開班費二:公立學校教師已納編之班級,每班基本學生人
          數以八人計,每班每學年新臺幣三十八萬六仟元,包括師生保
          險費、行政費、親師及雇主座談、學生實習材料費、器材維修
          費、教材費、旅運費、校外實習費、學生交通補助費及雜支等
          ,明細如附表二。
        3.超額招生補助費:班級學生人數超過八人以上,每增一人另補
          助七萬元,作為校內外分組教學、學生實習材料費等用途。
        4.個案輔導費:補助學校輔導特殊個案,處理學生異常行為。班
          級數二班以下之學校,每校每學年七萬元,班級數三班以上之
          學校,每校每學年十四萬元。
        5.分班外聘專任導師寒暑假輔導費:每班每學年四萬元(限補助
          外聘專任導師之分班)。
        6.南、北二區師資研習:每年指定二所學校辦理為期一天之師資
          研習,補助各校十萬元,明細如附表三。(第一學期開學一個
          月內辦理)
        7.南、北二區教學觀摩會:每年指定二所學校辦理為期二天之教
          學觀摩會,補助各校三十三萬元,明細如附表四。(第二學期
          中辦理)
  (二)資本門經費
        1.新開班設備費:新開辦之班級於該學年度補助設備費五十萬元
          。
        2.更新添購設備費:開辦三年以上之學校,每隔三年補助每班十
          萬元。(僅於九十二、九十五、九十八會計年度核實補助)

五、申請程序:
  (一)每年一月二十日前,由本部發文檢送本補助原則及招生人數調查
        表(如附表五),函請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填報
        所屬學校開設特教班之招生人數及班級數。
  (二)每年二月一日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填報所屬學
        校開設特教班之招生人數及班級數。
  (三)每年二月二十日前,本部核定函復各單位第一期補助經費(基本
        開班費、超額招生補助費、個案輔導費、分班外聘專任導師寒暑
        假輔導費、更新添購設備費、師資研習、教學觀摩會、十二年就
        學安置工作小組),通知備據請款。
  (四)每年三月十日前,本部辦理第一期款撥付,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再轉撥所屬學校。
  (五)每年九月一日前由本部發函各單位調查所屬學校新學年度招生人
        數(表格同附表五)。
  (六)每年九月二十日前,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填報所屬
        學校新學年度開設特教班之招生人數及班級數。
  (七)每年十月十日前,本部核定函復各單位第二期補助經費(新增班
        級基本開班費、超額招生補助費、新開班設備費),通知備據請
        款
  (八)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本部辦理第二期款撥付,各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再轉撥所屬學校。

六、經費核銷及成效管制
  (一)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檢送支出憑證,逕向所屬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核銷。跨
        學年度經費亦得視實際需要,逕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保留。
  (二)每年十月二十日前,各校應填報前三年學生畢業安置現況(如附
        件六),逕送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彙整。
  (三)每年九月十日前,由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分區辦理審查會議
        ,審查學校提報之各項成果資料。
  (四)每年十月十日前,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提報本部前一學年度
        工作報告。
  (五)每年八月十日前,十二年就學安置工作小組召開檢討會議。

七、本實施要點奉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