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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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高中高職特殊教育班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26日

制定依據

1.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91年10月29日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三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稚園、托兒所、特殊幼稚園(班
      )、特殊教育學校幼稚部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醫院、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班
      )或其他適當場所實施。
  三、國民教育階段完成後,在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班)
      、醫院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等適當場所實施。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校之教學需要,其教育階段及年級安排,應保持彈性
  。
  完成國民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依其志願報考各級學校或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甄試、保送或登記、分發進入各級學校,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
  礙為由拒絕其入學;其升學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學校入學試務單位應依考生障礙類型、程度,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
  施,由各試務單位於考前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