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三年度教育部甄選及表揚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及團體實施計畫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八條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
    實施計畫。

二、目的
    為表揚積極推動家庭教育工作之個人與團體,以鼓勵服務士氣,提升
    服務效能。

三、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家庭教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四、對象
    凡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依家庭教育法第八條定義)及其工作
    人員,符合遴選及表揚資格者,均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推薦,接受本部
    表揚。對象分為以下三類:
  (一)績優志工:直轄市暨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各家庭教育
        中心)之授證志工。
  (二)績優個人: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之專職人員。
  (三)績優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團體。
  (四)績優志工團隊:各縣市家庭教育中心志工團隊。

五、受推薦資格
  (一)工作內涵
        凡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兩性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
        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
        事蹟之一者:
        1.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
        2.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
          政人員事項。
        3.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4.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5.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
          教育事項。
        6.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7.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8.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二)年資/年數
        1.績優志工:截至 93 年 6  月 30 日,參與家庭教育志工工作
          連續二年(含)以上,且曾獲得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
        2.績優個人:截至 93 年 6  月 30 日,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
          構、團體之專職工作連續二年(含)以上。
        3.績優團體:截至 93 年 6  月 30 日,推展家庭教育工作連續
          二年(含)以上。

六、推薦方式及推薦數:
  (一)績優志工:
        由各家庭教育中心專職人員依中心志工人數,每十五名推薦一名
        ,不滿十五名得以一人計(績優縣市之志工推薦名額彈性外加)
        。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二)績優個人:
        1.任職於地區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之個人,由各縣(市)主管
          機關推薦,每縣(市)至多推薦二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2.任職於全國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之個人,由各相關中央部會
          推薦,每部會至多推薦二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三)績優團體:
        1.地區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由各縣(市)主管機關推薦,每
          縣(市)至多推薦二個單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2.全國性家庭教育機關、團體,由各中央部會推薦,每部會至多
          推薦二個單位,函送承辦單位辦理。

七、評選程序
  (一)初審:
        由承辦單位組成初審委員會,就受推薦候選人之資格及檢附文件
        加以審查,初審委員會應向複審委員會提報初審結果。
  (二)複審:
        由承辦單位聘請具家庭教育經驗三年以上之人員及承辦單位人員
        共同組成複審委員會,進行複評,必要時得進行電訪相關人員、
        機構或團體。複審委員會應向決審委員會提報複審結果。
  (三)決審:
        由承辦單位簽請本部聘請專家學者五人組成決審委員會,複審小
        組應於決審委員會議報告複審結果。決審委員會評審結果,由承
        辦單位報請本部辦理表揚。

八、獎項與標準
  (一)績優志工:符合下列各項標準者
        1.金舵獎:
         (1)累積參與家庭教育服務滿十年(含)以上。
         (2)曾獲得金質獎、或銀質獎、或銅質獎。
         (3)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
            、「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附件一)。
        2.金質獎:
         (1)累積參與家庭服務滿五年(含)以上。
         (2)曾獲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3)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
            、「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附件一)。
        3.銀質獎:
         (1)累積參與家庭服務滿三年(含)以上。
         (2)曾獲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3)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
            、「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附件一)。
        4.銅質獎:
         (1)累積參與家庭服務滿二年(含)以上。
         (2)曾獲縣市績優志工一次(含)以上。
         (3)評量項目包括「服務知能」、「服務倫理」、「服務績效」
            、「服務網絡」、及「特殊貢獻楷模獎」(附件一)。
  (二)績優個人:
        1.個人績優獎:評量項目包括「企劃、執行家庭教育活動」、「
          培訓及課程發展」、「配合家庭政策推廣重點工作」、「家庭
          教育研究」及「特殊貢獻」(附件二)。
        2.個人貢獻獎:捐資推動家庭教育累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
          捐資推動家庭教育軟、硬體設備或等值之物資,填妥申請表(
          附件二)並通過審查。
  (三)績優團體:
        1.團體績優獎:評量項目包括「機構組織目標」、「研究與計畫
          推廣」、「機構人員管理」、「教育推廣實施」、「服務對象
          」及「特殊貢獻」(附件三)。
        2.團體貢獻獎:捐資推動家庭教育累積達一百萬元以上或捐助推
          動家庭教育軟、硬體設備或等值之物資,填妥申請表(附件三
          )並通過審查。以上各獎項得獎名額由決審單位決定。
  (四)楷模獎:
        根據以上原則獲推薦之「績優志工」、「績優個人」、「績優團
        體」,經初審符合受推薦資格者,而未能獲得各獎項者皆給予楷
        模獎,以玆鼓勵。

九、推薦與表揚時間
    參與本部表揚之各項推薦,請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九十
    三)年七月二十日前寄至承辦單位。經評選獲獎人員,本部另擇期舉
    行表揚典禮,頒發獎牌或獎狀。

十、注意事項
  (一)各中央主管機關、各縣市主管機關、各家庭教育中心應本於職責
        ,主動推薦推展家庭教育績效優異之志工、個人及團體。
  (二)各項推薦應本審慎客觀公開原則,切實深入評析後,擇優推薦,
        推薦名單應依優先順序排列。
  (三)請詳細填寫各獎項之評選表,並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以利彙整
        及評審。
  (四)過去曾受獎之績優志工、個人、團體,若無新績優事蹟,不得再
        受推薦。
  (五)推薦者請記得簽名,推薦單位請加蓋機關印信。
  (六)請以 300-500  字說明受推薦者/受推薦機構、團體,於九十一
        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特殊優良事蹟。

十一、績優家庭教育中心及其專職人員之推薦,另訂辦法辦理之。

十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並於辦理完成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