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疆學生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各校對於邊疆學生應指定人員負責協助指導,注意其生活狀況及學生學
  業情形,呈報新生及學期成績時,應將邊疆學生另行列表兩份呈報教育
  部,以一份核轉蒙藏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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