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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邊疆學生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各校對於邊疆學生應指定人員負責協助指導,注意其生活狀況及學生學 業情形,呈報新生及學期成績時,應將邊疆學生另行列表兩份呈報教育 部,以一份核轉蒙藏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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