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疆學生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07日

所有條文

  邊疆學生之待遇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所稱邊疆學生,係指蒙古、西藏及其他語言文化其有特殊性質地
  方之邊族學生而其家庭居住於原藉者。

  邊疆學生志願升學內地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保送,由蒙藏委員會核轉
  教育部辦理。左列機關亦得逕向教育部保送。
  (一)各邊省省政府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二)國立邊地中等以上學校。

  保送升學之學生,每年由保送機關與教育部商定名額,由教育部審核分
  發,令各校依照左列辦法辦理:
  1.從寬甄試,成績及格者作為正式生。
  2.成績不及格者作為特別生,俟修滿一學年時,成績及格者改為正式生
    ,不及格者得由校酌准留級一年,留級一年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3.國文國語及其他基本科目程度較差者,設法另予補習。

  除前條依一定名額分發之學生外,其志願升學內地中等以上學校者,應
  自行報告,惟得由第三條所列各機關予以證明,由升學學校酌予從寬錄
  取。

  邊疆學生原在內地學校肄業或畢業者,不得申請保送。

  邊疆學生在國立邊地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在內地設有獎學金之中等以
  上學校肄業,其家境確係清寒者,准予核給獎學金,不受名額限制。

  邊疆學生在肄業期間,如遇特殊事故,或經濟情形確實困難無力負擔服
  裝書籍等費者,得呈由學校轉呈教育部請發特別補助費,每人每年以一
  次為限,其數額限實際情形定之。

  邊疆學生有偽造學歷假冒籍貫者,除開除學籍外,並由所在學校向保證
  人追繳其在校一切費用及補助費。

  各校對於邊疆學生應指定人員負責協助指導,注意其生活狀況及學生學
  業情形,呈報新生及學期成績時,應將邊疆學生另行列表兩份呈報教育
  部,以一份核轉蒙藏委員會備查。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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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七冊 103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