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邊疆學生待遇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保送升學之學生,每年由保送機關與教育部商定名額,由教育部審核分
  發,令各校依照左列辦法辦理:
  1.從寬甄試,成績及格者作為正式生。
  2.成績不及格者作為特別生,俟修滿一學年時,成績及格者改為正式生
    ,不及格者得由校酌准留級一年,留級一年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3.國文國語及其他基本科目程度較差者,設法另予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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