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第三十
    三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輔導海外臺灣學校(以下簡稱海外臺校)正常營運及發展,並達成下
    列目標︰
    (一)改善教學環境。
    (二)提升師資素質。
    (三)革新教材教法。
    (四)協助經營發展。

三、補助對象:海外臺校。

四、補助範圍及項目:海外臺校應訂定學校特色發展計畫,作為申請本部
    核予補助之依據;並以下列事項作為優先申請補助範圍及項目:
    (一)補助範圍:
          1.因應學校生源與外部環境變化推動之課程及教學特色發展計
            畫。
          2.與臺灣地區學校教育合作交流計畫。
          3.配合教育政策之計畫型專案。
          4.其他。
    (二)補助項目:
          1.教材、圖書、教具、實驗器材、教學設備及改善環境相關經
            費。
          2.改善及提升師資素質。
          3.學生團體保險。

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經專案核准
          者,得全額補助。
    (二)未依原計畫預算額度執行者,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之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款。
    (三)接受本補助辦理個案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申請補助案件,應詳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同一項目不得重複領取補助,經發現重複領取者,應追繳原補
          助款。
    (五)本補助款應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查核,
          其格式與登錄內容另定之。
    (六)就讀海外臺校幼兒園(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至高中
          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其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由本部
          負擔每生每學年保險費三分之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六、申請及審核作業:
    (一)申請時間:
          1.各海外臺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提出下年度之年度經
            費申請案;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當年度經費申請案之
            策略子計畫並報本部。
          2.各項補助申請案應於自政府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起至該會
            計年度終了前二個月止之期間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各校申請計畫書應提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通過;另
          各校應將申請補助之各項資料報轄區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轉本
          部審核。
    (三)應檢附文件:各項補助案所需檢附文件如附表。
    (四)審核作業:由本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依規定審查,必要時
          ,得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代表參與審查;其審核指標如下︰
          1.改善師資素質方面︰臺籍合格教師比率及教師學生比等。
          2.提升教學環境方面︰教學資訊設備之更新及網際網路建置運
            用等。
          3.校務發展方面︰學生人數、學生人數成長及臺籍學生比等。
          4.行政配合方面︰行政效能、財務及人事規章完備等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各校申請經費補助,經本部核定後,應備文檢附領據報經轄區
          駐外館處轉送本部辦理請撥,並於本部核定期限內或計畫結束
          後二個月內,依本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作
          業手冊與本部補助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經費收支
          作業及查核要點之規定,檢附補助支出明細帳(包括收支結算
          報告)、成果報告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經轄區駐外館處轉本
          部辦理結案;其補助學生平安保險者可免提。經費補助以核定
          數額為限,超支者,不予追加補助。
    (二)各校申請資本門補助,計畫項目應詳列計算過程,並檢附相關
          資料,以利審核。
    (三)需時較長或所需經費較鉅之申請補助計畫,應配合進度,編列
          分期預算,經本部核定後,依實際需要及進度,分期撥付及結
          報。
    (四)學生團體保險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得合併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為了解補助經費支用情形,本部得指派業務相關人員訪視受補
          助學校,作為下年度審核補助之參考。
    (二)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酌減下年度補助比率:
          1.未依規定於時限內提出申請。
          2.未依會計法令規定辦理。
          3.未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辦理。
          4.未依原申請計畫使用補助經費。
    (三)有違法或重大糾紛,經糾正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止補
          助一年。
    (四)補助單位應於年度決算後將補助全部項目及金額公開於資訊網
          路;受補助單位應於執行結束後將計畫全部內容、補助經費支
          用情形、成果報告公開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