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但配合本部政策需要,經專案核准
者,得全額補助。
(二)未依原計畫預算額度執行者,應按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之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款。
(三)接受本補助辦理個案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之條件
,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
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四)申請補助案件,應詳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同一項目不得重複領取補助,經發現重複領取者,應追繳原補
助款。
(五)本補助款應專帳管理,詳實記載補助款支用情形,以備查核,
其格式與登錄內容另定之。
(六)就讀海外臺校幼兒園(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至高中
部,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其團體保險之補助,準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由本部
負擔每生每學年保險費三分之一,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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