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國民教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原第六條第三項: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修正為第
三十條第一項:「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
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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