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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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大學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現行法規)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
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蒙藏學生、依國籍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申請歸化經許可者、僑生、大陸地區學生及
外國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
前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家
安全、機密之院、系、所及學位學程修讀。
第一項學生進入大學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
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
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2. 專科學校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現行法規)
下列學生進入專科學校就讀,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規定之限制,其身
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
法,除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外,
其餘由教育部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國內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大陸地區學生。
十二、香港及澳門學生。
十三、外國學生。
十四、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安置之
      學生。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原住民學生之升學保障辦法,另依特殊教育法、原住
民族教育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大陸地區學生,不得進入經教育部會商各有關機關認定公告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之科修讀。
3. 高級中等教育法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現行法規)
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
、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身心障礙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
三、重大災害地區學生。
四、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五、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六、技藝技能競賽成績優良學生。
七、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八、退伍軍人。
九、僑生。
十、蒙藏學生。
十一、外國學生。
十二、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學生之入學保障辦法,依特殊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
法之規定。
4. 國民教育法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
,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
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與教師員額編制、課程、教科書
選用、編班、正常教學及學習評量,得不適用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其設立、入
學資格、方式、收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