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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新南向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
    聯盟或跨校整合方式辦理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計畫申請條件及原則:
  (一)設立學術型領域聯盟組織:
        1.領域分別為:商管及社會科學、工程、醫藥、農業、教育及人
          文等,擔任行政窗口之學校應邀集合適之學校(約二校至四校
          )共同參與,並提出申請計畫。
        2.各學術領域聯盟應並設立跨校之決策機制,並於計畫申請時,
          須就擬推動事項、審議補助案及經費配置由聯盟內學校共同決
          定。
        3.補助學術合作案及人員選送計畫,研究計畫須由學校先行自我
          評估重要性並由學校統一提出,並需遵守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二)設立經貿產學資源中心:
        1.擔任行政窗口之學校應邀集合適之學校(約二校至四校)共同
          參與,並提出申請計畫。
        2.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應並設立跨校之決策機制,並於計畫申請
          時,就擬推動事項、審議補助案及經費配置由中心內學校共同
          決定。
        3.國內師生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
         (1)以補助個人為單位之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模式,個人之研究
            計畫須由學校先行自我評估重要性並由學校統一提出,並需
            遵守學術倫理相關規範。
         (2)每校申請人數以不超過四十人為原則,每校申請每國選送人
            數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三、計畫補助經費及原則
  (一)設立學術型領域聯盟組織:
        1.各項領域聯盟整體費用以每年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
          為上限,作為該聯盟辦理研討會及相關學術活動之行政作業費
          用。行政窗口學校須與新南向國家特定領域之頂尖大學建立連
          結,並協助國內大專校院與該頂尖大學就該領域進行學術研究
          及教學之合作交流(如合作開課、選送教師及學生等事宜)。
        2.各學術型領域聯盟行政窗口學校應函文各大學公告申請資訊,
          並請學校彙整申請案件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3.學術領域研究合作案:一案補助以四十萬元為上限。
        4.選送我國師生赴新南向國家進行學術領域之研究、研修與講學
          :師生每人補助以十二萬元為上限,出國研究時間需達六週以
          上。
        5.南向國家教研人員(包括博士生、博士後)來臺進行研究合作
          :每人補助以三十萬元為上限,來臺研究時間需達六個月以上
          。
        6.各計畫申請人及同一計畫題目至多獲得前揭二個項目之補助,
          所獲補助項目合計補助金額以七十萬元為限。
        7.為使經費得以有效運用,各項計畫以編列業務費為限。
  (二)設立新南向主要國家之經貿產學資源中心:
        1.經貿產學資源中心整體費用:補助各國別經貿產學資源中心五
          百至八百萬元,依各國別之拓點困難程度調整經費配置。
        2.經貿產學資源中心整體費用之行政費用執行以下工作項目:
         (1)應於國外設立臺商協會之據點,以便連結當地臺商需求。
         (2)服務對象為大專校院。
         (3)舉辦與產業相關活動,架構整合資源平臺,彙整實習機會,
            針對畢業生舉辦就業媒合博覽會,並推動文化經貿交流活動
            。
         (4)協助審核補助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開放其他大學皆可提出
            申請)以利連結當地與我國之資訊彙整。
        3.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聯盟行政窗口學校應函文各大學公告申請
          資訊,並請學校彙整申請案件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4.補助我國師生田野調查及研究計畫:
         (1)現有經貿產學資源中心依生活物價及距離分為以下二大類國
            別:
            第一類國別包括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第二類國別包括
            緬甸、越南、菲律賓、印尼及泰國。
         (2)第一類國別:補助每人十五萬元為上限,依各國別申請出國
            研究時間需達六週以上。
         (3)第二類國別:補助每人十二萬元為上限,依各國別申請出國
            研究時間需達六週以上。
         (4)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行政窗口學校應函文各大學公告申請資
            訊,並請學校彙整申請案件後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
         (5)個人申請國別為二國以上者,請填寫申請志願序,並敘明各
            國申請時間。
         (6)本部依國別審核,每人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另每人申請題
            目僅以補助一次為限。
         (7)為使經費得以有效運用,各項計畫以編列業務費為限。
  (三)東南亞語課程方案(馬來語、印尼語、緬甸語):
        1.補助學校開設跨校課程,每門課程修課人數需達四十人以上,
          每門課補助以五十萬為上限,學校可用於聘任專案教師或兼任
          教師之用途。
        2.為推廣東南亞語言,必要時本部得專案補助學校或研究機構開
          設東南亞語言課程及相關事宜。
        3.本案補助對象為各主辦學校,並由其負責結報作業。

四、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原則:
  (一)經費不得用於下列情形:
        1.新聘編制內師資。
        2.新建校舍建築。
  (二)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行政院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
        準表;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支付演講費、諮
        詢費、審查費、顧問費等費用。
  (三)本計畫聘用專、兼任研究人員、專案教師、行政助理及教學(研
        究)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專任人員、專案教師:依學校自行訂定之標準核支。
        2.兼任人員:超出本部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者,應由學校自籌款勻
          支。
        3.各計畫所增聘專任研究人員、助理之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
          費、勞退基金(或離職儲金)。
        4.學生擔任本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
          強化學校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辦理。學習型
          助理支給之獎助學金,或僱傭型助理支給之薪資、勞健保及勞
          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等經費,得由補助經費支應。
  (四)出國師生所需國外差旅費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
        列報支,各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
  (五)本計畫經費除另有規定外,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以學校為單位
        ,補助金額於四百萬元以下者:得一次全數撥付。金額超過四百
        萬元者,分二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之六十及百分之四十撥付
        。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或停止撥付。
  (六)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
        1.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
          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
          辦理。
        2.使用本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並應貼妥
          「○○年度○○○○○○○○計畫經費補助」字樣之標籤,圖
          書期刊等得以蓋印戳章代替。財產之使用年限及報廢應依相關
          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
        3.各學術型領域聯盟組織由各領域之行政窗口學校統一負責經費
          請撥及結報作業。各項補助經費由各聯盟學校備領據向行政窗
          口學校請款並撥付後,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
          告表」,應由各聯盟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將「經費收支
          報告表」送行政窗口學校彙整,行政窗口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
          之管控責任及核結。各領域之行政窗口學校有結餘款者,應依
          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
          基金者,亦同。
        4.各經貿產學資源中心由各國別之行政窗口學校統一負責經費請
          撥及結報作業。各項補助經費由各中心學校備領據向行政窗口
          學校請款並撥付後,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
          表」,應由各中心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將「經費收支報
          告表」送行政窗口學校彙整,行政窗口學校應負責經費執行之
          管控責任及核結。各國別之行政窗口學校有結餘款者,應依本
          部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總額之比率繳回,其屬實施校務基
          金者,亦同。
        5.東南亞語課程方案考量實際執行情形,由各主政學校負責經費
          請撥、支用,及結報作業。
  (七)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要點辦理,如有未
        盡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
        辦理。
  (八)本計畫如有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實施校務基金之學校亦同。
  (九)本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果,酌
        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年度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填具成果報告表併同
        成果提報本部考核。
  (二)獲補助學校應與接受本計畫補助或參與之學員簽訂同意書,成立
        專責單位蒐集學生學習過程及畢業流向之相關資料,並應無條件
        授權本部利用,作為本部建立校友人才庫、評估學校計畫執行及
        整體計畫方案成效之用。
  (三)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會或研討會,分享經驗進行
        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