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護理教師在同一學校服務屆滿二年以上者,得依個人志願申請遷調。
護理教師遷調優先次序,由護理教師代表組成遷調作業小組,依規定審定
遷調甄選績分後,由本部視各校缺員狀況,統一依序辦理遷調。
前項遷調作業小組組成方式及遷調甄選績分計算標準,由本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