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修滿教育 學分,並經考試院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及曾任職地區醫院以上醫 療單位臨床工作,或衛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 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