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大學畢業,修滿教育
    學分,並經考試院考試及格取得護理師證書及曾任職地區醫院以上醫
    療單位臨床工作,或衛生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本辦法生效前,依本部規定,任職有案之現職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
    任護理教師,或經本部核准保留護理教師資格在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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