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教育人員,指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
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
構)研究人員。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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