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
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
休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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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
選拔表揚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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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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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
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
所列接受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複審:
1.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其成員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必
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2.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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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前項獎勵及表揚,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獲教育奉獻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教育奉
獻獎獎座、獎牌及獎狀。
(二)獲教育奉獻獎者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獲教育奉獻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
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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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
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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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受
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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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之一、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
勵金及相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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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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