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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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及教師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
    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樹立教育人員退而不
    休之典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
    選拔表揚對象。

三、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下列事蹟之一:
    (一)投入教育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二)投入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
          。

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
            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
            所列接受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複審:
          1.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其成員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必
            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2.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前項獎勵及表揚,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獲教育奉獻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教育奉
          獻獎獎座、獎牌及獎狀。
    (二)獲教育奉獻獎者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獲教育奉獻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
          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

六、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本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
    給獎。

七、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者於接受表揚前亡故時,得追頒之,並得由代表受
    獎。

七之一、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
        勵金及相關獎勵。

八、本要點所需費用,由本部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