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教育部臺教師(三)字第1122605253A號令修正發布 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人事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推薦及選拔方式:
    (一)初審:
          1.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
            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提出推薦。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
            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依下列表格
            所列接受推薦名額,報本部辦理複審: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複審:
          1.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審小組,其成員
            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
            前完成複審。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必
            要時得進行面談或實地訪視。
          2.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教育奉獻獎之獲獎表揚人數,每年以不超過二十人為原則。
    前項獎勵及表揚,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獲教育奉獻獎者,於表揚大會中公開表揚,由本部頒贈教育奉
          獻獎獎座、獎牌及獎狀。
    (二)獲教育奉獻獎者每人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得獎事蹟編印專輯。
    (四)獲教育奉獻獎者,得由主管機關(單位)敦請參與教育經驗分
          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