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進用
    之人員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事項,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一
    條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為範圍。

三、各校離職教師、助教、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職員如有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情事,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成績考核
    委員會或考績委員會認定應予函報之案件,由學校函報各該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彙報教育部;離職校長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
    定之情事,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應予函報之案件,應即函報教育
    部;教育部彙整建檔後,其屬地方權責部分函請省(市)教育廳(局
    )、縣(市)政府建檔備供各校新進人員時查詢之參考。

四、各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以進用前二個月辦理為原則,最遲應於人員
    進用前一個月,將人事資料查詢表(如附件)一式三份(一份蓋校戳
    、二份免蓋)除國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填送教育部彙辦外
    ,餘分別填送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彙辦。

五、各校查詢、運用資料時應審慎,除應以正式公文查詢外,資料並以密
    件處理,不得流作他用。

六、人事資料查詢結果供作各校用人參考,惟如有限制不得任用為教育人
    員情事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辦理。

七、各校辦理人事資料查詢業務,由學校人事機構負責辦理。

八、各校人事機構辦理人事資料查詢,應與學校密切協調配合,不得藉故
    推託延誤或逾越規定範圍事項。

九、各校工友、駐衛警得由總務單位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部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