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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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各級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
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
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
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相關規定。」爰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
          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一、參酌本法第六條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以下簡稱
    準則)第二條規定,明列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俾健全本會運作。
二、本會係任務編組,有關本點各款事項,得由常設之業務單位本權責辦
    理。

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
    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參酌準則第三條規定,明定本會之組織。

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點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
    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參酌準則第四條規定,明定本會召開會議時間
    。
二、第二項考量基於委員身分專屬性及正當性,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
    得由他人代理。惟考量學校各類會議皆有代理需求,倘不得代理,則
    對學校現場實務運作衝擊過大,故但書明定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
    ,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
    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以符合代理正當性。

五、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另行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
    供諮詢。
〔立法理由〕
一、參酌準則第五條規定,明定本會會議相關規範。
二、為妥適辦理本會任務,明定本會得視案情需要另行邀請相關人員出(
    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諮詢。

六、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
    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所稱「性別
    平等意識」,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
    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爰明定委員積極資格。
二、參照現行運作實務,明定倘所聘委員包括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
    表及學生代表,其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俾
    能提供實務工作意見,以訂定符合實務需求之性別平等教育決策及推
    動策略。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不符前點規定。
    (二)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
          有罪判決確定。
    (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
          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
          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
平等之行為」,明定委員消極資格,理由如下:
一、第一款,有不符前點委員之積極資格者,例如不具性別平等意識、校
    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之委員不具現任校長、教師、
    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者,應依本點規定解聘。
二、第二款,有違反刑法第十六章、第二十八章之一者,應依本點規定程
    序解聘。
三、第三款,所定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包括人口販運防制法涉及不法性
    剝削等法規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四、第四款,鑒於本會為本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重要諮詢組織,本
    會委員自應有較高之性別平等道德要求,爰明定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八、本會採任期制,委員任期以二年為限,均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續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立法理由〕
依本校實務運作及需求,明定本會委員之任期及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六組,各組分工及主要職掌詳如附件。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二、所定專人處理,包括指定人員辦理本會庶務及幕僚工作,籌備召開本
    會會議、執行或列管本會決議事項,及其他與本會相關之業務。
三、第二項明定本校相關處室,對於本會之分工職掌。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明定本會之預算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