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各級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並
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其組織、會議、委員資格、任期、解聘事由、解
聘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依準則,訂
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相關規定。」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設置準則第十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訂定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相關規定。」爰明定本要點之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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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校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任務如下:
(一)統整本校各單位相關資源,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落實
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及評量。
(四)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規定,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校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立法理由〕 一、參酌本法第六條及各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以下簡稱
準則)第二條規定,明列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俾健全本會運作。
二、本會係任務編組,有關本點各款事項,得由常設之業務單位本權責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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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
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
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及參酌準則第三條規定,明定本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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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席不能主
持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
前點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或所聘教師
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者,因故不能
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及參酌準則第四條規定,明定本會召開會議時間
。
二、第二項考量基於委員身分專屬性及正當性,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不
得由他人代理。惟考量學校各類會議皆有代理需求,倘不得代理,則
對學校現場實務運作衝擊過大,故但書明定所聘委員為學校單位主管
,或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為代表團體出任
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以符合代理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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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另行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代表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
供諮詢。
〔立法理由〕 一、參酌準則第五條規定,明定本會會議相關規範。
二、為妥適辦理本會任務,明定本會得視案情需要另行邀請相關人員出(
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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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
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教師、職工、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所稱「性別
平等意識」,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
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爰明定委員積極資格。
二、參照現行運作實務,明定倘所聘委員包括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
表及學生代表,其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俾
能提供實務工作意見,以訂定符合實務需求之性別平等教育決策及推
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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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校解聘之:
(一)不符前點規定。
(二)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
有罪判決確定。
(三)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
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
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四)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
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立法理由〕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
平等之行為」,明定委員消極資格,理由如下:
一、第一款,有不符前點委員之積極資格者,例如不具性別平等意識、校
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之委員不具現任校長、教師、
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者,應依本點規定解聘。
二、第二款,有違反刑法第十六章、第二十八章之一者,應依本點規定程
序解聘。
三、第三款,所定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包括人口販運防制法涉及不法性
剝削等法規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四、第四款,鑒於本會為本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之重要諮詢組織,本
會委員自應有較高之性別平等道德要求,爰明定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
、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經本校查證屬實
不得擔任本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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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採任期制,委員任期以二年為限,均為無給職,任期屆滿得續聘
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立法理由〕 依本校實務運作及需求,明定本會委員之任期及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
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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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本會下設六組,各組分工及主要職掌詳如附件。
〔立法理由〕 一、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會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二、所定專人處理,包括指定人員辦理本會庶務及幕僚工作,籌備召開本
會會議、執行或列管本會決議事項,及其他與本會相關之業務。
三、第二項明定本校相關處室,對於本會之分工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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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 明定本會之預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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