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
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
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
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七、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八、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
九、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促轉會解散後
    ,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
    機關辦理: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配合上開新增業務,爰增訂第七款
    規定,將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列為法
    務部法制司之掌理事項。
二、現行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款次遞移。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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