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3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253689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43年5月10日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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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57年8月5日司法行政部修正全文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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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59年4月24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第19條、第21條、第2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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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61年7月22日司法行政部修正第14條、第2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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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0年6月16日法務部法令字第7626號令修正名稱及全文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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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6年8月6日法務部法86令字第029831號令修正全文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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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0130387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 ,自101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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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252752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1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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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00251025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6條、第9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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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112年12月13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120253689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 條文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處務規程(以下簡稱本處務規程)係於四十三年五月十日經行政院
核定,歷經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促
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促轉條例)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
布,揭櫫我國轉型正義工程已邁入具體落實推動階段,屬全國性、一般性
及長期性之國家任務事項,且轉型正義之推動與落實,確立及深化自由民
主憲政秩序價值,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之覆轍,乃憲法所肯認
特別重要公共利益。促轉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促轉會
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
管機關辦理: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是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以下簡稱促
轉會)解散後,其業務由相關部會承接辦理,其中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
)除承接促轉會原有辦理之「平復司法不法」業務外,並因本次促轉條例
修法,另新增促轉會未曾辦理之「平復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
」業務,以及原有「平復司法不法」業務範疇擴大至公告撤銷「檢察官或
軍事檢察官為追訴所為拘束人身自由或對財產之處分」。為推動上開新增
轉型正義業務,爰修正本處務規程第七條,增列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
,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為本部法制司之掌理事項。

法規異動

修正

法制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立法計畫之審議及彙辦。
二、本部法規動態之統計、管制、蒐集及彙辦。
三、本部各單位辦理法規事務之協助。
四、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之法制協助。
五、出席相關機關召集之法規研議、審查及協商會議。
六、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七、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八、本部訴願案件之處理、調查、審議、決定及行政訴訟。
九、其他有關法制業務事項。
〔立法理由〕
一、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促轉會解散後
    ,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依下列各款規定移交予各該中央主管
    機關辦理:一、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由法務主管機關辦理。……。」配合上開新增業務,爰增訂第七款
    規定,將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列為法
    務部法制司之掌理事項。
二、現行第七款及第八款規定款次遞移。
三、其餘各款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