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
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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