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
  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法務部得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
  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法務部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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