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3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連續在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服務,
  至每年十二月底,屆滿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分別依
  左列標準獎勵之:
  一、服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三等獎章一枚。
  二、服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二等獎章一枚。
  三、服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一等獎章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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