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連續在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服務, 至每年十二月底,屆滿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分別依 左列標準獎勵之: 一、服務屆滿二十年者,頒發三等獎章一枚。 二、服務屆滿三十年者,頒發二等獎章一枚。 三、服務屆滿四十年者,頒發一等獎章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