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3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服務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比照前條第一項獎勵之:
  一、策劃或提供對本部主管業務有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績效卓
      著者。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
      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適時消弭重大事變,有裨公共安全者。
  四、辦理重大案件或繁重工作,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者。
  五、對業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經審查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六、品德操守優良有具體事實,足為他人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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