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暨所屬各機關現職雇用以上人員,服務期間,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比照前條第一項獎勵之:
一、策劃或提供對本部主管業務有重大興革方案,經採納實施,績效卓
著者。
二、在惡劣環境下,冒險從公,克盡職責,對於維護國家或社會利益,
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適時消弭重大事變,有裨公共安全者。
四、辦理重大案件或繁重工作,有傑出表現,對國家或社會有特殊貢獻
者。
五、對業務有關之研究著作,經審查具有特殊學術價值者。
六、品德操守優良有具體事實,足為他人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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