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資深績優人員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3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在本辦法實施前,服務已逾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准於本辦法實施第一年
  ,照服務屆滿四十年者獎勵之。
  服務已逾二十年未滿三十年或已逾三十年未滿四十年,成績優良者,准
  於本辦法實施第一年以服務屆滿二十年或三十年之獎勵,予以登記;至
  其將來辦理退休或撫卹時,未獲得本辦法第二條之獎勵者,予以補辦獎
  勵。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