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務部82年6月30日法82監字第1320號及83年11月5日法(83)監
字第24043號函辦理。
|
二、辦理電話接見,需由收容人本人申請(或由其最近親屬或家屬來電告
知再由本所轉告收容人提出申請),受理電話接見名額每日限80名,
前40名上午辦理,餘為下午辦理,如遇假日則停止辦理,轉配新單位
者順延一星期辦理。
|
三、申請電話接見時間:每日上午8時30分至11時,下午 1時30分至4時止
,如遇例假日則停止辦理申請電話接見工作。
|
四、為便於最近親屬或家屬因急事須申請電話接見,設置申請電話接見專
線,電話號碼:(089)891609或891311。
|
五、辦理電話接見之限制:
(一)申請辦理電話接見不分級數每7日受理乙次。
(二)收容人辦理電話接見,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以最近
親屬及家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求
證明前述關係,收容人應提出足資證明文件或以調查資料認定之
)為限。
(三)使用電話費由收容人負擔。
|
六、電話接見通話時間每次不得逾 6分鐘,但有特殊情形,經機關長官許
可者,得酌予延長。
|
七、收容人接見通話前必須先報自己之呼號、姓名,以利監聽錄音。
|
八、電話接見均設有監聽設備,如有收容人談話內容不宜者,立即斷話處
理。
|
九、依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認為有妨害監獄紀律及受刑人利益
者,不許接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