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北看守所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9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行政院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三00六一七九九號
    函修正核定:「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

二、目標
  (一)建立使本所同仁均能參與機關決策與管理之制度,以凝聚決策共
        識,激發工作意願,落實機關決策之執行。
  (二)鼓勵本所同仁勇於建言,樂於研究發展,對於機關業務主動提出
        改進措施,以提升機關之服務效能。
  (三)塑造主動、積極、和諧、創新而富有生產力之組織文化。

三、參與及建議範圍
  (一)關於機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行政管理之改進、業務推動方法及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足
        以提升機關行政效能之事項。
  (三)與工作環境及工作生活品質有關之事項。
  (四)其他對推行機關行政革新,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實施方式如左:
  (一)參與部分﹕
        1.舉辦所務會議﹕
          由所長召集科室主管及重要業務承辦人,每個月舉辦所務會議
          ,宣達上級政策及業務指示,共同研討本所施政及業務之方針
          、計畫及理念,提出業務興革意見,報告主管業務辦理情形,
          交換工作心得,及需與其他科室協調配合之處,使各公務員均
          能參與機關之決策與管理,暢通溝通管道。
        2.科(室)務會議:
          以科室為單位,每年選定有關業務項目二至四個為革新研討主
          題,每個主題得視實際需要舉行適當次數科(室)務會議,以
          達成預定目標。各科(室)會議,除研討主題外,並得對主辦
          業務檢討缺失、研提改進方法;對各項制度、措施,提出建言
          、參與研擬;交換生活及工作心得,提出需協助之處。運用腦
          力激盪討論等方式,革新改進,並發揮團隊互助力量、激發工
          作向心力。各科(室)務會議內容均須詳實紀錄,送研考單位
          (秘書室)備查。所研擬之改進建議如得逕由該科室決行採納
          者,應即革新改進,並得以該科室名義填具革新改進建議書(
          如附表一),送請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敘獎。
        3.年終業務檢討座談會:
          由所長於年終主持業務檢討座談會,與會人員為科室主管及各
          科室基層同仁,會議內容包含對主辦業務、組織氣候及各項制
          度等應興應革事項,建議者得提出具體之革新改進建議書與記
          錄,陳請所長核閱,建議書另送請建議評審小組評審敘獎。
        4.推行績效獎金制度:
          由各科室業務主辦人員就主辦業務擬訂年度施政目標項目初稿
          ,經彙整後與科室主管充分研商,共同擬訂科室之年度施政目
          標項目初稿,各科室所擬初稿經彙整後,再由科室主管與所長
          充分研商,共同擬訂機關之年度施政目標項目,個人及單位績
          效獎金、年終成績考核則依據目標達成程度予以評定。
  (二)建議部分﹕
        1.設置意見箱﹕
          本所同仁均得對應興應革事項提出革新改進建議書投入意見箱
          ,所提建議須創新、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且須具名
          。該意見箱之鑰匙由專人(政風室)保管,定期開箱處理;或
          以電子郵件傳送至所長信箱:csj@mail.moj.gov.tw 。
        2.革新提案:
          本所同仁得從事個人或集體研究,具名提出創新或改進之具體
          建議及措施提案,提案內容亦須具體詳細、有建設性及有效益
          性。

五、設建議評審小組,小組成員為秘書及各科室主管,副所長擔任主席,
    每三個月評審經由「參與及建議制度」提出之革新改進措施建議案。
    建議案受理後,應先移請相關科室研處,簽註可行性評估意見,並於
    一個月內將建議案及簽註意見,併付建議評審小組評審。評審結果陳
    請所長核定後,應以「建議或革新提案回復單」(如附表二)通知原
    建議或革新提案者。

六、經評審入選之建議,可全部或部分採行者,應即送請相關科室擬定執
    行方案,簽陳所長核定實施;但嗣因情勢變更礙難實施者,得簽陳核
    定免予實施,並會知建議評審小組。建議案如須再向上級主管機關建
    議者,則送請主管科室擬辦,俟上級機關採行後再予敘獎。建議案經
    評審全部或部分留供參考、或不予採行者,嗣限制原因已不存在或情
    勢變更,原建議者得申請重審,經採行者得予補行敘獎。

七、具體革新改進措施之建議,採納實行後經建議評審小組評估確具成效
    者,按其成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
    標準表予以敘獎。

八、建議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敘獎,並敘明理由通知該建議者﹕
  (一)經本所他人建議業經採行者。
  (二)同內容之建議,已先由本所他人提出而受理在案者。
  (三)業經本所相關科室研究擬議改進有案者。
  (四)現行法令已有規定者。
  (五)屬純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六)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者。

九、不得因建議者對本所措施之批評,而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