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日行政院第二三四七次會議通過之「行政 革新方案」參─二─(二)─ 5規定,為建立本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及建議制 度,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