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臺南監獄附設樹德進修學校招生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招生注意事項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三條、「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第十八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成立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招
    生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三、本校依據教育部核定之科別及名額辦理招收新生事宜。

四、新生報考資格,入學資格規定如下:
  (一)學歷:
        1.新生: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國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小學之
            畢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高中部新生之資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持有國民中學之
            畢業或結業證明書者或同等學力,得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
        2.轉學生:
         (1)國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
            ,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附成績),得轉入本校二年級
            上學期就讀;曾在國民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而持有
            轉學修業證明書者(附成績),得轉入本校三年級上學期就
            讀。
         (2)高中部轉學生之資格: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一年級下學期課程
            可以升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附成績),得轉入本
            校二年級上學期就讀;曾在高級中學修畢二年級下學期課程
            可以升級,而持有轉學修業證明書者(附成績),得轉入本
            校三年級上學期就讀。
         (3)不得隱瞞學歷報考實際已畢(結)業之班級,如經查獲除取
            消資格外並議處。
         (4)其他監所欲報考本監樹德進修學校必須先經入學甄試,錄取
            者必須備齊就學相關文件正本,等候本監通知辦理移監就讀
            。
         (5)依  法務部九十三年九月廿四日法矯決字第 0930903694 號
            函文之說明(一):查監獄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其目的在於
            鼓勵受刑人努力向學,故凡依規定參加考試並獲錄取之受刑
            人均須移送附設進修學校或補校之監獄執行,於學業結束後
            ,除有繼續就學或參加考試等原因外,應移回執行監獄繼續
            服刑。
  (二)刑期:
        1.國一新  生:刑期於 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二轉學生:刑期於 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國三轉學生:刑期於 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2.高一新  生:刑期於 3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二轉學生:刑期於 2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高三轉學生:刑期於 1年以後可期滿釋放或假釋出監者。

五、招收轉學生:依「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進修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及各科若因性質特殊,除具有前條之資格外,並得由招生委員會規
    定特殊報考資格,明訂於招生簡章。

六、招生方式:單獨辦理招生,其方式採考試合格入學,明訂於招生簡章
    。

七、報名日期、報名地點、報名手續、考試日期、考試科目、考試地點、
    考試時程、試場規則、錄取方式、成績通知、成績複查、錄取公告、
    規定均由招生委員會依據相關規定,明定於招生簡章。

八、考生若對招生過程認為不妥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應備妥相關資料以書
    面方式逕向招生委員會申訴,招生委員會裁決後再函覆說明處理結果
    並依其執行。

九、本注意事項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備查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