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免試入學、甄選入學或申請入學獲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 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 加本辦法規定辦理之其他入學方式。
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無入學資格限制。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及各級進修學校 之入學資格,以具有規定學歷,或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或具 有同等學力者為限。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入學方式,須經入學考試合格、甄試錄 取、登記、分發或保送入學,其注意事項由各校自訂。 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 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自行訂定之招生注 意事項,應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各級國民補習學校及進修學校為招收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轉學之學生, 應自行訂定相關規定,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