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戒治處分執行
條例第21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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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2公斤,如已超量應即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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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送入之菜餚、水果部份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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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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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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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辦理接見只寄物,須為收容人三親等內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者,並
按其編號之單雙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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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西藥品及合成製品經收容人報告核准後,得以包裹方式郵寄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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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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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
食送入管理辦法」第2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餘飲食
不得寄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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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一)肉類:
1.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豬腳需去骨以便檢查。
2.湯類、冷凍品、結冰品、含酒精成分之菜餚(如燒酒雞等)
等拒收。
(二)菜類:
1.需煮熟之菜餚。
2.涼拌類應注意新鮮衛生、醃漬類應濾除湯汁,蒜頭(末)數
量不得過多。(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
(三)海產類:
1.蝦子、烏賊、小卷等(需剝殼或切開,以便檢查)。
2.未去殼之海鮮類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四)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果、梨子需切開;棗子、榴槤、
桃子、芒果需去種子,以便檢查)
(五)零食、堅果、點心及其他類:
1.外包裝需拆開以便檢查。
2.冷凍品(結冰)、湯品、各式醬料。
3.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4.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
物,不得送入。
(六)罐頭類: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
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眼鏡:
1.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2.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八)書籍:
1.圖書雜誌每次寄送3本(請至服務台寄送)。
2.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習慣者一律拒收。
(九)其他:
1.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知家屬以郵
包方式寄入。
2.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拒絕送入。
3.凡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如含酒精成份之食品)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及外觀之物品一律拒收(如佛珠、
茶葉、茶包等),惟經機關同仁告知家屬檢查方式及可能結
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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