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戒治處分執行
    條例第21條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送入之飲食物品依法不得逾2公斤,如已超量應即予以退回。

三、送入之菜餚、水果部份必須預先切開以便檢查,腐壞不新鮮之食物,
    應予退回或丟棄。

四、欲送入之飲食物品應以透明塑膠袋盛裝,再由寄送人自行填寫送物申
    請單,詳實記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與收容人之關係及
    寄送物品之名稱、數量。經接見室經辦人核對身份無訛後,始准送入
    。

五、寄入之飲食物品若經查獲不法情事者,當事人應負法律責任。

六、不辦理接見只寄物,須為收容人三親等內血親及二親等內姻親者,並
    按其編號之單雙號與日曆天之單雙號相同始能寄物。

七、中、西藥品及合成製品經收容人報告核准後,得以包裹方式郵寄送入
    。

八、受刑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

九、受戒治人新收入監未滿一個月者,家屬得依「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
    食送入管理辦法」第2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寄送入必需物品,餘飲食
    不得寄入。

十、限制拒收物品如下:
    (一)肉類:
          1.雞、鴨、魚、肉等需煮熟後切開,豬腳需去骨以便檢查。
          2.湯類、冷凍品、結冰品、含酒精成分之菜餚(如燒酒雞等)
            等拒收。
    (二)菜類:
          1.需煮熟之菜餚。
          2.涼拌類應注意新鮮衛生、醃漬類應濾除湯汁,蒜頭(末)數
            量不得過多。(忠區收容人因醫療因素,拒收辛辣食品)
    (三)海產類:
          1.蝦子、烏賊、小卷等(需剝殼或切開,以便檢查)。
          2.未去殼之海鮮類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四)水果類:
          必須預先切開處理過(例如蘋果、梨子需切開;棗子、榴槤、
          桃子、芒果需去種子,以便檢查)
    (五)零食、堅果、點心及其他類:
          1.外包裝需拆開以便檢查。
          2.冷凍品(結冰)、湯品、各式醬料。
          3.未去殼之堅果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4.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
            物,不得送入。
    (六)罐頭類:
          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拒收,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
          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七)眼鏡:
          1.每次以一副為限(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
          2.鏡架或鏡片怪異突出者拒收。
    (八)書籍:
          1.圖書雜誌每次寄送3本(請至服務台寄送)。
          2.內容有猥褻及妨害善良風俗習慣者一律拒收。
    (九)其他:
          1.日常用品及其他物品需由收容人申請核准後,通知家屬以郵
            包方式寄入。
          2.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
            食用之飲食,拒絕送入。
          3.凡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矯正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如含酒精成份之食品)
          4.經檢查後嚴重影響其原味及外觀之物品一律拒收(如佛珠、
            茶葉、茶包等),惟經機關同仁告知家屬檢查方式及可能結
            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