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入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得加限制。 飲食不得送入。但下列節日有送入飲食之必要時,依前項之規定辦理: 一、農曆除夕至正月初五。 二、一月一日、二日、母親節、端午節、父親節及中秋節。 前二項限制送入必需物品、飲食之種類、數量及其相關規定之辦法,由 法務部定之。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 ,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 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