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羈押法第三十八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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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收容人身分別區分:
(一)受刑人:由受刑人親友檢具左列應備文件及保證人二名,於出殯
前逕向總務課名藉股辦理。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保證人二名。(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辦理)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得比照辦理。
(二)被告(含觀察勒戒):由其親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原偵、審
或指揮執行之院、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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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辦理戒護返家奔喪(探視)時需填具左列表格:
1.申請書乙份。
2.保證書乙份。
3.支付車資同意書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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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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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含觀察勒戒)於院、檢准予戒護返家奔喪(探視)公文函送達
本所後,由名藉承辦人連同返家奔喪會辦單一併簽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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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刑人於戒護返家奔喪返所後,依規定製作受刑人返家探視報告表,
陳報嘉監核轉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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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作業流程要點呈所長核定後,經所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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