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嘉義看守所收容人申請戒護返家奔喪(探視)作業流程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羈押法第三十八條及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收容人身分別區分:
  (一)受刑人:由受刑人親友檢具左列應備文件及保證人二名,於出殯
        前逕向總務課名藉股辦理。
        1.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2.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3.保證人二名。(攜帶身分證件、印章親自辦理)
        受刑人因重大事故,有返家探視必要者,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得比照辦理。
  (二)被告(含觀察勒戒):由其親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原偵、審
        或指揮執行之院、檢申請。

三、申請人辦理戒護返家奔喪(探視)時需填具左列表格:
    1.申請書乙份。
    2.保證書乙份。
    3.支付車資同意書乙份。

四、名藉承辦人於各項申請文件及保証人資格審核無訛後,連同受刑人身
    分簿簽會場舍主管、教區課員、督察、戒護課長並呈所長核示。

五、被告(含觀察勒戒)於院、檢准予戒護返家奔喪(探視)公文函送達
    本所後,由名藉承辦人連同返家奔喪會辦單一併簽陳辦理。

六、受刑人於戒護返家奔喪返所後,依規定製作受刑人返家探視報告表,
    陳報嘉監核轉報部。

七、本作業流程要點呈所長核定後,經所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亦同。